知识库 > >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学籍处理,学生补考后必修、限选不合格学分累计≥ ( ) 学分的,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_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学校每年开一次运动会,张小华)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学籍处理,学生补考后必修、限选不合格学分累计≥ ( ) 学分的,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_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学校每年开一次运动会,张小华)

时间:2023-12-23 作者:本站作者 来源:网络

重庆交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坚持严格的目标管理和灵活的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实行因材施教,完善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新生入学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请假,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到校时须提供有关病假、事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三)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四)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报到、注册与请假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新生第一学期除外).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要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且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学院补办报到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各学院于报到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将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在缴清应缴费用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

(四)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凡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能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参加选课.自行听课并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可,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五)未注册且未办理任何手续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每个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到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应及时销假.

(一)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有学校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或经学校医院复查认可的其它医疗证明.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请事假,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病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四分之一,必须休学.

(四)学院和授课教师应对学生请假、考勤情况认真记载,作为学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分的依据.

第四章学制与弹性学习年限

第八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未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长修读年限,但不得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

学制四年的学生,可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3~6年内完成学业;学制五年的学生,可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4~7年内完成学业.

第九条对提前修满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制四年的学生,具有学籍(含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等)的最长年限为6年;学制五年的学生,具有学籍(含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等)的最长年限为7年.

第五章选课与修课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和参加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一)学生修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及其他相关要求,方可准予毕业.

(二)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结合个人实际,安排好适合自己特点、兴趣和就业目标的学习计划.

学生可自主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和修读时间.对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在25学分左右,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8学分.选课的具体办法参照《重庆交通大学本科学生选课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认真修读所选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

(一)补考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参加下学期开学前一周的补考(补考者不得申请缓考),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考试违纪与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分数记载(不记平时成绩),并记入平均学分绩点.补考后仍不合格则应申请重修.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参加补考、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学习.

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合格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二)重修凡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需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在教务网上申请重修,经审核同意并缴纳重修费用,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学习.学生对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也可按上述程序申请重修.

重修课程原则上按对应学期开设,学生通过选读相关专业年级的对应课程跟班学习,具体规定见《重庆交通大学重修管理办法》.

(三)增修经学校批准转专业、专升本或转学的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该生转入专业和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核定学生需增修的课程.学生申请增修,需填写增修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并缴纳增修费用,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学习.

(四)免修经学校批准转专业、专升本、转学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该生转入专业和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核定学生可以免修的课程,学生申请免修,需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

(五)先修学生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5,可在开课一周内申请先修本专业高年级课程,先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学生申请先修,需填写先修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并缴纳先修费用,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学习.

(六)免听学生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其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0,可以申请课程免听,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学生必须在开课一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导师审查、任课教师同意后,交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则可以免听该门课程部分内容(环节),但须按时完成课程实验、阶段性测验和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等,参加课程的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军事训练、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和体育、政治理论课一律不得免听.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成绩库,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学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部分闭卷或实际操作等方式.学生按照学分制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百分制60分及以上)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将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严格学生课程考试资格审查制度.主讲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课堂管理,全面掌控课堂秩序和学生学习状况.学生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主讲教师应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以符号“0.3”记):

(一)课堂缺勤次数:学期课程缺课1/4以上或抽查3次以上未到课者;

(二)扰乱课堂秩序、不遵守课堂纪律:主讲教师点名批评3次以上者;

(三)作业不合格:1/3以上作业未交或课程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合格者.

第十四条成绩记载.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含平时、期中、实验、期末成绩,并按比例评定.具体比例由各系(教研室)制定,报开课学院(部)审批,教务处备案后,任课教师在第一节课堂上对学生公布.原则上课程结束时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必须持本人申请、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及学校医院认定意见,由学校为其安排换项或保健课.所换项目或保健课考核合格,可视为相应体育项目合格.

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单独记载,但不能代替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课程成绩.

第十六条缓考学生一般不得申请办理缓考.因疾病或意外事件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于考试前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办理.缓考课程成绩以符号“0.1”记.缓考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下学期补考(缓考者无再次补考机会),缓考直接以卷面成绩记载(不记平时成绩).

第十七条缺考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未参加考核的学生作缺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由任课教师以符号“0.2”记,不得参加补考,学生应申请重修.

第十八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成绩绩点

90-100

4.0-5.0

80-89

3.0-3.9

70-79

2.0-2.9

60-69

1.0-1.9

60分以下

0

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九条成绩记载与归档.学生课程成绩应如实全程记载,以反映原始记录.学生评奖、评优等先进评选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作为依据.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后可予转专业:

(一)经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院和拟转入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长批准;

(二)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报经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三)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在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学校、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转专业申请在每年6月受理,转学申请在每学期期末受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有补考记录的;

(三)三年级及以上的;

(四)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招生时按文史类专业招入转入理工类专业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无学籍或正在进行学籍处理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专升本、转学等学籍异动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专升本、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学生填写相关课程认定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认定;低于转入专业层次与学分要求的课程应重新修读.

第八章修读本科第二专业与跨校学分互认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学习成绩好、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基础上修读本科第二专业,修读手续按《重庆交通大学本科第二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为充分发挥各高校办学优势与特色,允许学生跨校选课.经双方学校同意,学生可申请跨校选课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课程学分互认.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必须停课治疗,治疗或休养时间需占一学期1/3以上的;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4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科技创业、自主创业、出国留学或某种特殊原因需休学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限计入学生学习年限.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在校具有学籍的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服役期满,学生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后予以恢复学籍,并由教务处将其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关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

(二)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补贴和贷款停发;

(四)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计入学习年限;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行为负责;

(六)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连同休学等有关通知,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或患病休学的学生,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所在学院视其情况,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四)未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可取消其学籍或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与保留学籍期间报考其它高校,应先到学校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三十四条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章学籍警示、延长学习年限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未合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期所修读课程 (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除外)总学分的40%及以上者,给予学籍警示.

学籍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处理,并在学期末及时将学生学籍警示情况以书面形式寄送至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

学院应及时将学生学期成绩单寄送至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延长学习年限:

(一)学生自愿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二)学校每学年初进行一次学籍处理,学生一学年未合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50%.

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等)未完成学业的(因病休学、服役休学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或连续休学两年经复查仍不合格不准予复学的;

(三)每学期开学时无故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注册,或超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注册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本人自动申请退学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书面退学文件并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退学学生的善后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因退学和其他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监护人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因开除学籍而退学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和学位授予

第四十条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德、智、体、美合格,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及其他相关要求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上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的;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第四十二条获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达到毕业条件者可在每年5月和11月最后一周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本科毕业生符合《重庆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试行)》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四十五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但学校可出具毕业证明、学位证明,该毕业证明、学位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适用于2008级及以后各年级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十七条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为:由各学院学位委员会逐一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严格掌握授位标准,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对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

(二)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暂缓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的;

(三)外语专业毕业生全国高校专业外语四级、八级考试均未通过(合格)的;

(四)非外语专业毕业生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相应毕业年度规定标准的;

(五)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未通过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重庆考区)计算机二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的.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因考核作弊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原则上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自留校察看处分生效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前,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发明(专利)(所属单位应为重庆交通大学)的;

(二)获得国家指定并经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的;

(三)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与赢得良好声誉的.

学生可在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别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上述第五条原因而被暂缓授位的学生,达到下列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在校学习期间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1.5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申请参加相关课程重修,成绩符合授位条件的;

(二)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

(三)因未通过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重庆考区)计算机二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参加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的;

(四)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不合格课程重修,课程合格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由学位评定委员作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编号,加盖学校钢印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由教务处统一核发.

第十一条本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批准后执行,并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其它相关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学分制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一、选课类型与内容

(一)必修课必修课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主干课程和核心课程,学生一般应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序列修读.

(二)选修课

1.选修课 各专业应根据自身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结合专业发展前景和就业形势,要求学生选修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基础选修课和专业(专业方向)选修课.

2.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由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修,学生毕业时应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三)实行本科第二专业选修制为搭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实行本科学生在校选修第二专业制度.

二、选课原则

(一)学生选修课程门数和顺序应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原则上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应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不得少于18学分,最高不得超过35学分.学生每学期选修学分,应根据各自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听取导师的建议,由学生自主决定.

(二)自主选择任课教师:在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同时开同一门课程时,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的专业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教师,人数以选满为限.

(三)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进程.

三、选课程序

(一)学生选课前,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拟订选课方案.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程;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先行课程.

(二)每学期学生选课前,教务处在现代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发布下学期选课信息,学生自己下载选课单,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好选课单.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机选课.

(四)选课过程分为初选、改选、补选三个阶段.

1.初选:每学期第16-17周,学生按照教务处初排课表,选修下学期课程.

2.改选:每学期第18-19周,教务处根据学生初选结果,公布取消课程名单,并安排学生进行改选.公共课程选修人数少于30人时,专业课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应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3.补选:每学期开学第1周.重修学生可申请补选,补选冲突但符合免听条件的,可申请免听.

(五)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

四、本办法适用于2008级及以后各年级普通本科学生,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

xx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以确保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的有序进行。

第二条 xx交通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包括学生的学分制管理、课程管理、考试管理、学位考试管理、毕业论文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科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才可以获得本科学位。

第四条 xx交通大学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完成考勤、练习、作业和考试等课程考核,并认真完成课程设置的实验、实习、毕业论文等课程考核任务,按标准完成课程学习,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积累要求。

第五条 xx交通大学本科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课程考核,包括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实验考核和实习考核等,学生应及时准备考试,并按时参加考核。

第六条 xx交通大学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间,应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位考试,学生应及时准备考试,并按规定参加考试。

第七条 xx交通大学本科学生应在毕业前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并取得论文答辩评定合格成绩,才可以毕业。

第八条 xx交通大学本科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反校规和规章制度的,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给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交通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