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工作,推进区域性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引进人才要有利于促进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有利于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和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有利于提升区域性高水平大学建设水平.
第三条 学校人才引进应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创新机制,突出重点,提升效率,重点引进学校重点建设学科和急需发展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科研水平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身心健康.除柔性引进的人才外,人事关系须转入学校,全职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由相关人员担任组长、副组长,组织人事、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资产设备、财务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研究院是学校人才引进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并向学校提交本单位中长期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围绕规划和计划积极开展引进人才的遴选、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各学院、研究院负责为引进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引进人才实验室和研究室安排、仪器设备购置、子女入学入托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统筹考虑引进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做好人才引进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包括: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引进人才的相关调动、接收手续,兑现和落实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并为引进人才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学院、研究院积极开展人才引进、考核、管理、服务等工作.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引进人才科研成果的审核,科研启动费的预算审核和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引进人才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引进人才过渡住房、实验用房的安排和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引进层次
第八条 学校引进人才分为五个层次
1.一层次: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两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资深教授.
2.二层次: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国家“特殊人才计划”创新人才项目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领域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带头人;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第1;云南省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以上人员一般要求年龄在55周岁以下.
3.三层次: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青年特殊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联合基金重点项目除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择优支持的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排名第4、一等奖排名第2、二等奖排名第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排名第1.以上人员一般要求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四层次: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云岭”系列人才入选者;云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其他省(市)著名人才计划入选者;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排名第1;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排名第1;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第1.以上人员一般要求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五层次: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海外应聘者应具有助理教授以上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近5年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应聘者除外),同时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按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jcr期刊分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一区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2)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研究所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ssci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3)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第2、二等奖排名第1;
(4)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排名第1,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排名第1;
(5)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6)省级教学名师,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1;
(7)云南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或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及培养对象;
(8)作为第一专利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5项以上,或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果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
第九条 其他优秀人才可根据其学术水平参照以上五个层次标准在各院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按程序评定后对应到相应层次.
第十条 学校按照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学科发展实际,对引进人才工作进行宏观调控和分类指导.具有良好学科基础和较强竞争力的国家级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和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学科应重点引进前三个层次的人才.
第四章 引进待遇
第十一条 一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购房补贴和科研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在职工作期间享受税前年薪不少于120万元.配偶符合调动条件的可随调并在校内妥善安排工作,可安排1名子女在校内工作.
第十二条 二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1.科研经费: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和研究计划商定,实验类理科、工科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非实验类理科、人文社会科学类在300万元人民币以内.
2.一次性提供购房补贴人民币300万元.
3.在职工作期间享受税前年薪不少于80万元.
4.配偶符合调动条件的可随调并在校内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三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1.科研经费: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和研究计划商定,实验类理科、工科类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非实验类理科、人文社会科学类在150万元人民币以内.
2.一次性提供购房补贴人民币120万元.
3.配偶符合调动条件的可随调并在校内安排工作.
4.到校工作四年内,除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学校各类津贴外,还可享受每年税前不少于30万元特殊津贴.
第十四条 四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1.科研经费: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和研究计划商定,实验类理科、工科类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非实验类理科、人文社会科学类在60万元人民币以内.
2.一次性提供购房补贴人民币80万元.
3.配偶符合调动条件的可随调并在校内安排工作.
4.到校工作四年内,除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学校各类津贴外,还可享受每年税前15万元特殊津贴.
5.到校工作后,学校可视情况设置名额,提供一次单列职数参加校内最近一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会.
第十五条 五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1.科研经费: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和研究计划商定,实验类理科、工科类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非实验类理科、人文社会科学类在30万元人民币以内.
2.一次性提供购房补贴人民币40万元.
3.配偶符合调动条件的可随调并在校内安排工作.
4.到校工作四年内,除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学校各类津贴外,还可享受每年税前8万元特殊津贴.
5.到校工作后,学校可视情况设置名额,提供一次单列职数参加校内最近一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会.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经学校聘任为云南大学特聘教授的,可按照《云南大学特聘教授聘任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特聘教授待遇.
第十七条 为更好地实施“大师 + 团队”的师资队伍建设模式,倡导和鼓励以团队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的团队成员符合上述引进条件的,在引进待遇方面除可分别享受相应待遇外,学校还将视情况在经费资助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具体由学校和用人单位与拟引进团队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为多方争取经费支持,为引进人才提供成长条件,学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申报上级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引进人才若入选上级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的,上级拨付经费均足额向引进人才兑现.
第五章 柔性引进
第十九条 柔性引进指以合同、聘期管理的方式将人事关系暂无法转入到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到我校实际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柔性引进的主要对象为达到本办法中第二层次及以上水平,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专家.
第二十一条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的模式.各学院、研究院须与引进对象商定切实、具体、可行的任期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经学校评审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和薪酬待遇可根据所聘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情况具体商定.柔性引进的双聘院士在聘期内享受每年10万元人民币特殊津贴,提供公寓式生活住房和必要的科研条件及工作条件,报销因公往返学校的差旅费.
第六章 引进程序
第二十三条 确定计划.各院须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审批后公开进行招聘.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申请.申请引进人才填写《云南大学引进人才推荐审批表》,并附相关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教学科研业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交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单位考核.各单位院级学术委员会对引进对象的履历及其学术成果的真实性进行预审,并对其学术水平、履职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核,形成初步意见并确定拟引进层次,报院级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院级党政联席会议根据院级学术委员会考核意见,结合单位实际进行研究,确定引进层次、薪酬待遇、工作条件、职责任务、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等,并将相关表格及证明材料提交学校人事处备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批.人事处和相关部门对各院推荐的拟引进对象学术成果、其任期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进行初审后,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审批.
第二十七条 签订协议.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办理相关人事调动等手续,在引进对象正式入校报到时签署工作协议并按协议兑现待遇.科研经费由引进人才提出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学校批准立项.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应当服从学校、学院和研究院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服务、履行聘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服务期至少为8年,其中脱产学习进修(包括出国访问)超过6个月的,该段时间不计入服务期.
第三十条 引进人才的服务期从享受待遇之日算起.服务期限内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因工作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被学校解聘的,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服务期不满4年的,须全额偿还学校提供的购房补贴(含上级拨付的购房补贴等),并按赔偿总额的20%交纳违约金.
2.服务期超过4年不满8年的,须全额偿还学校提供的购房补贴(含上级拨付的购房补贴等),并按赔偿总额的10%交纳违约金.
本条所指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辞职、申请调离、擅自离岗、学习进修(出国访问)超期不归.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学校和用人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相关协议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及调整待遇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院考核.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聘用合同和相关协议对引进人才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各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学校,并作为核发科研经费和特殊津贴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停发其科研经费和特殊津贴,聘期考核合格时予以补发.
第三十三条 学校考核.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聘用合同和相关协议对引进人才开展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聘期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下文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大学引进人才暂行办法》(云大人〔20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