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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和发扬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党内监督力度,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住房.报告现有住房情况,同居家庭人口情况.申请要房理由、装修和买房资金来源、单位意见、原房处理情况、买卖房屋和出租房屋等情况.
(二)婚事.报告本人或其子女,都要报告举行婚礼时间、地点、预计参加婚礼的人数、是否宴请宾朋及用车数量.
(三)丧事.报告死者与本人关系,处理丧事的打算,拟用公车数量及交费情况、招待亲属人数等情况.
(四)祝寿.为双亲举办有一定规模的祝寿活动都要报告.
(五)出国或国内考察学习.报告考察学习理由、目的、时间、主要路线、预计费用.
(六)子女出国学习.出国学习半年以上的,要报告出国的国家、学校、年限、费用来源等.
(七)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九)其它需向组织报告的事宜.
三、丧事来不及报告的,可事后书面(或口头)报告;出国前来不及报告的,要在回国后15天内补送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四、委纪检组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了解情况,三日用书面(口头)批复报告人,报告人按照答复的意见办理,并将有关情况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各级组织接到报告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把关,
五、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七、委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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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党的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进行报告的制度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旨在为党的组织及时获取党员领导干部的重大事项信息,确保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好党的职责,准确把握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动态,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个人及家庭成员以下事项:(1)本人及家庭成员任职、担任非正常经济活动的情况;(2)本人及家庭成员受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事项;(3)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重大财产及其变动情况;(4)本人及家庭成员参与重大民主集中活动情况;(5)本人及家庭成员受到行政处分、受贿、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案件处理情况;(6)本人及家庭成员参加保险、缴存养老金情况;(7)本人及家庭成员参与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重大事项。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旨在保障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好党的职责,主动向党的组织报告重大事项的信息,确保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干部及其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以及与其任职、干部职责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包括: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的住房、婚事、丧事、祝寿等事宜;
(二)子女出国学习、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三)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四)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五)出国考察学习、购买住房等重大投资事宜;
(六)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事宜。
第四条 干部应当如实报告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隐瞒、虚报。
第五条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党的组织负责受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充分尊重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隐私,对报告内容一般应保密,党的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干部应当配合党的组织完成重大事项报告,并根据党的组织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文件等。
第七条 干部及其家庭成员经营的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产来源合法,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依照党的纪律处分规定,由党的组织予以处理。
第九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审查,对已报告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干部的异常情况,做到及时及时纠正,以切实履行报告制度职责,确保干部廉洁从政。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管理,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党的领导干部,包括中央组织、省级组织、市县组织、党委机关,以及各级党组织指定的具有党的领导职务的党员,以及其他党组织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党员。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包括住房、婚事、丧事、祝寿、出国考察学习、子女出国学习、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以及其他需向组织报告的事宜。
(二)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共场合受到充分尊重的表彰及奖励,以及获得政府补助、补贴、赠款等情况;
(三)出现财产变动、财产转移、财产增收等情况;
(四)参与担任新闻联播、新闻专访、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五)受到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六)其他组织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受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如实报告、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抹杀实情,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上级党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隐私,对报告内容一般应保密,党的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上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的纪律和道德要求,对本人是否有违反党纪、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如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纪、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上级党组织应当将受理的结果及时通知本人,报告的具体内容及处理结果,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布。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