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准备阶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梳理一下,上述法律条文,实施土地征收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如下程序:
1、对拟被征收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2、对拟被征收的土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意见,出具评估结果。
3、 听证意见,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4、 土地征收公示,至少30日。
5、 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6、 被征收人持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7、组织评估测量,设立专款专户,保障补偿款足额到位。
8、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如实记录实际情况。
(二)征收报批阶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按照前述第2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
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6、依照现在行法律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工,尚不能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8、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国家征用土地法律规定
一、概述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是国家征用土地法律规定的基础。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法定程序下,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将土地从原有的所有权人处收回并转让给国家或其他使用者的行为。土地征收是一项涉及国家利益和人民生计的重要事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合法。
二、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国家征用土地法律规定及其补偿办法是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内容,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法规定了征收的范围和目的,为整个土地征收行为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三、土地征收的程序
1.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进行土地征收前,必须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确定征收范围和征收方案,并对征收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2.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在制定征收方案时,必须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方案的公正、公平、公开。
3.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公示至少30日,并组织召开听证会
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公正、公平、公开的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前至少公示30日,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必须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4.被征收人持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组织评估测量
被征收人必须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同时,必须组织评估测量,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
5.设立专款专户,保障补偿款足额到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设立专款专户,保障补偿款足额到位,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标准、方式、时间等具体内容。
6.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必须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安.新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四、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国家征用土地法规定了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包括征地补偿款、搬迁补偿款、安置补偿款等,其中征地补偿款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征地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包括按土地使用权价值、土地收益价值、土地市场价值、土地评估价值等方法,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算方法。
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和综合补偿等。货币补偿是最常用的一种补偿方式,可以直接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实物补偿则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征收人,或者提供建筑材料和劳动力等,让被征收人自行建房。综合补偿则是将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结合起来,让被征收人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
五、土地征收的监督和维权
土地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被征收人有权利监督和维权。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听证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同时,被征收人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申诉,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结语
土地征收是一项涉及国家利益和人民生计的重要事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合法。国家征用土地法律规定及其补偿办法是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合理维护土地征收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