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一旦对党员进行警告处分时,需要按规定进行流程执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党内警告处分执行的相关程序推荐吧。
党内警告处分执行程序一
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在执行党政纪处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进一步完善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分决定的宣布与送达
(一)处分决定的宣布
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由下达决定的机关30日内在受处分人所在的党委、支部或指定范围内宣布。属报批的案件,呈报单位自接到处分决定的批复后,由其单位负责人在30日内按指定的范围宣布。
有关单位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宣布的,应向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以书面形式申明原因。对既不按规定时间宣布,又不申明原因的,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处分决定的送达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违纪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处分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处分决定给受处分人一份。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
人事部门和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决定,应当以韦面形式通知本人。送达处分决定应有送达回证,受送达单位必须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受处分人拒收的,由所在单位注明,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处分决定的执行、执行程序及期限
(一)党纪处分的执行
1.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般不影响担任原职务,对不再适合担任原职务的,予以调整。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相应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一档职务工资。根据其错误性质、认错态度和一贯表现,职务降低一级以上(含一级),适当安排。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相应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二档职务工资。留党察看期间不得担任党内任何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人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保留公职的,降低一个级别(相应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三档职务工资,职务降低两级以上(含两级)另行安排工作(或明确待遇)。五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木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二)政纪处分的执行
1.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般不影响担任原职务。受处分期间(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并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影响期内遇有应该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的,待影响期满后办理。执行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从决定的次月起执行。
2.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相应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一档职务工资,职务降低一级以上(含一级)另行安排工作。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遇有高待遇低任职的,撤销其高待遇,同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安排非领导职务。已有规定的除外。
3.受行政开除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五年内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录用。
(三)执行中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
1.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标准和级别不能高于降低后的职务工资标准和级别。
如降低后的级别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的,按新任职务的最高级别执行。
2.受处分后工资已在本职务内对应最低级别或最低职务i资档次的,执行最低级别工资或最低职务工资档次。
3.因同一错误受党政纪双重处分涉及降低职务和工资的,按较重的处分执行。
(四)处分决定执行的程序及期限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以及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宣布后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填写《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送下达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存档。处分决定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归人本人人事档案。执行期限一个月。
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以及受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其受处分前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门或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处分种类,依据本办法办理。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填写《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并附有关落实情况材料,报送下达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存档。执行期限三个月。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一)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五项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二)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受行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处分的解除时间为: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撤职处分两年。
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问题,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参与,分级负责。
各级纪检、组织、监察、人事部门在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工作中应按照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各地可根据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进行联合检查,各县(市、区)每年进行自查,各省辖市两年组织一次抽查,全省范围内进行不定期抽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处分决定是否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
(三)处分决定是否按规定执行,执行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年度考核中,因受处分应受影响的问题是否落实,有无违规确定等次、晋职、晋级的情况;
(五)处分决定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五、责任追究
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问题比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划清责任,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适当的处理。
对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违规提拔受处分人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党政纪律责任。
党内警告处分执行程序二
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经过的程序如下: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其程序要根据处分轻重及受处分党员职务的情况确定,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一般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纪律处分: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三、纪律处分的种类:
1、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做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3、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
4、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主要是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内警告处分执行程序三
一、党内警告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并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2006年1月1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中组发〔2008〕7号,2008年2月29日)
(2)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3)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2006年1月1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3)公务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浙组〔2007〕45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二)职务级别
1、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销其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2、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3、按照中纪办〔1988〕92号复函和人事部人发〔1996〕82号文件的规定,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降低职务和工资。(《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三)工资待遇
1、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撤职处分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2、公务员受党纪处分,同时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有处分权限的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决定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意见建议。各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资待遇处理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转发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84号,2011年6月13日)
(四)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1、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项第1点。
四、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二)任用晋升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三)职务级别
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2、其他职务级别规定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二)项第2点和第3点。
党内警告处分执行程序四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的经过程序:
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其程序要根据处分轻重及受处分党员职 务的情况确定: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 处分,一般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 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 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 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由本人所在的 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 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 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党内警告处分执行程序五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具体程序是:
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其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委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处分决定文
稿应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作出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违纪党员也可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见。
6、材料整理上报。支部委员会将支部
5、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大会讨论表决的情况写成报告,将支部大上作出处分决定。召开处分党员的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的党员签署会,应当通知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全体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如果受党员参加。违反纪律的党员应当在支部大处分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而对会上就自己的错误作出检查,同时也有权其处分又是恰当的,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利对所犯错误作出说明和进行申辩。参加并在报告上注明这一情况。 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应当对违犯纪律的党
请示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
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理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同时也可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以为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辩护。处分决定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必须由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意方可通过。犯错误的党员亦有权参与表报告上签名。 决。
上报审批所附的材料应当有:错误事
支部大会基本程序是:会议主持人说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明大会内容;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认识;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部大会讨论决定;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
7、处分批复。上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
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检查委员会对支部上报的处分决定应经集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体讨论后批准。对党员的处分自批准之日意见;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起生效。处分决定批复后,一般由违纪党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员所在支部口头宣布,但个别错误严重,
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可以向群众公布;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
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应 的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工资级别等。 备案;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留党察看或开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
除党籍的处分,报相应的党的委员会批准。 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几种不同情节的错
7、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给予党员的纪误,要分清主次叙述清楚) 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及批复要
(3)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 (4)定性和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