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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侵害凸显新特点十大审判案例八起为性侵(未成年被侵害判多少年)

时间:2023-12-15 作者:本站作者 来源:网络

江苏高院发布十大未成年人受侵害案,八起涉性侵,把黑手伸向孩子的不少是熟人

强暴8岁继女还拍下视频,获刑14年

中国江苏网5月29日讯 趁妻子上夜班后,黄留祥在出租屋内强奸8岁的继女,还拍了视频和照片.他这种令人发指的行为,从2011年持续到2013年.不久前,泰州人黄留祥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法院判刑14年.这是昨日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十大未成年人受侵害刑事案件中的一个案例.儿童节就要来了,江苏高院公布了这十大案例,主要包括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儿童等,希望引起家长警惕.现代快报记者李绍富

提高警惕

十个案例中,八个涉及性侵未成年人

记者注意到,这次公布的10个案例中,有8个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有利用教师、医生、继父等特殊身份猥亵、强奸未成年人的,有性侵农村留守儿童的,也有利用qq等网络工具诱骗未成年少女的,有小区保安利用熟人身份猥亵儿童的.

据省高院相关人士介绍,这些案例,基本覆盖了当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类型.

据介绍,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并不高,公布这么多性侵案例,主要是这类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希望引起大家警惕.

同时,这次还发布了一个拐卖儿童的案例.一个怀孕后准备流产的母亲,竟然在他人的唆使下,决定生下孩子,并卖掉了刚出生的女儿.

江苏高院相关人士称,拐卖儿童是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恶性犯罪,一直是法院惩治的重点.即便违法犯罪者是儿童的监护人,也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典型案件

1、继父强暴女儿,还拍下视频和照片

在省高院公布的十大案例中,有一起情节特别恶劣的继父强奸女儿案件.

5年前,30多岁的黄留祥跟离异带着女儿的罗某结婚.2011年3月,黄留祥趁罗某外出上夜班,以给继女买东西为诱惑,在出租屋内强奸了她,并告诉孩子,不要把这事告诉任何人.而当时,继女才刚满8岁.

从那以后的将近三年时间里,黄留祥以帮继女买东西、充值q币等方式,在出租屋或洗澡间等处,多次诱骗强奸继女.更令人发指的是,在强奸过程中,黄留祥还拍了视频和照片.后来,罗某从女儿的言行中发现了异常,经过询问后,得知事情真相,立即报了警.很快,黄留祥被警方抓获.

不久前,江苏泰州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黄留祥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而此前,黄留祥曾受过刑事处分,5年内再犯属于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黄留祥有期徒刑14年.

法官评析

挑战道德底线,情节恶劣

审理此案的法官称,黄留祥的行为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情节极其恶劣.

案件审理前,为更好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利益,法院先处理了罗某女儿抚养权变更的纠纷,将罗某女儿的监护人变更为她的父亲.案件判决后,孩子搬到了父亲处生活.

2、老师在教室里当众猥亵10岁女童

十大案例中,有两例是老师将魔手伸向未成年女童的案件.

2014年7月15日上午,苏州张家港的老师张传中,在一家托管中心教室上课期间,采用手摸胸部等方式猥亵了一名10岁女童.后来,女童把这件事告诉了家长,家长赶紧报警.张传中很快被警方刑拘并逮捕.

不久前,苏州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传中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张传中还有前科,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张传中有期徒刑两年.

盐城建湖的小学老师曹兆祥的行为,更令人气愤,他居然在教室里猥亵4名女童.2008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曹兆祥在建湖县某小学教室共分别对4名不满12周岁的女童,采取手摸胸部等方式猥亵.

盐城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兆祥多次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从严惩处.最终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评析

教师猥亵学生,要重罚

法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对儿童具有负有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及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的,均属从重从严处罚情节.在曹兆祥的案件中,不仅具有上述两项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还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法官称,根据相关法规,教室明确界定为“公共场所”,并且,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都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其他案例

▲强奸不满14岁女网友

2013年5月,陈云通过qq认识了高某后,两人相约见面.陈云明知高某未满14周岁,仍多次在宾馆与她发生关系.陈云被南京市玄武法院以强奸罪判刑三年六个月.

▲医生猥亵未成年女病人

2014年7月,万某(1998年出生)至陈天学的私人诊所医治眼疾,被陈天学骗至其存放药品的出租屋内,以她身上有疮、需要排毒为名,对她实施猥亵.后来,陈天学被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判刑两年.

▲引诱、教唆儿童吸毒,猥亵儿童

2014年6月,虞逸兰以朋友结婚需要花童为由将周某某(2006年出生)从家中骗出带到一家宾馆,徐杰、虞逸兰引诱周某某吸毒,并让她吃药睡觉后,徐杰趁机实施猥亵.常州市钟楼法院以徐杰、虞逸兰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猥亵儿童罪,判处徐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虞逸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小区保安猥亵4名女童

小区保安洪其,2014年5月以教武功、带路为借口,先后将4名女童诱骗至小区地下停车场或楼顶等处实施猥亵.后被句容法院判刑两年八个月.

▲亲生母亲卖掉女儿

2013年,徐晓平怀孕后打算做人流,后在他人游说下,将生下的女儿以3.8万元卖掉.徐晓平被仪征市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16岁少年捅死“情敌”

16岁的彭某某因跟他人争抢未成年女友时,于2013年1月1日殴打自认为是情敌的高某,并持刀将他捅死.后来,彭某某被徐州市铜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十二年.

▲将两名女童骗到玉米地猥亵

2013年8月,谢成牛借口带两名6岁和7岁的女童去采摘树叶,将她们骗走后在玉米地猥亵.后来,谢成牛被淮安市青浦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刑一年九个月.

强奸审判案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日益开放,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犯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更是数量惊人。这些案件不仅给未成年人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更是给他们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许多受害者一生都无法摆脱这种阴影。

我国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强奸未成年人更是刑法中的重罪之一。然而,由于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恶手段越来越隐蔽,一些未成年人往往无法及时发现和报告这些犯罪行为,导致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从而加剧了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现象。

xx省高院公布的十大未成年人受侵害刑事案件中,八个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涉及教师、医生、继父等特殊身份猥亵、强奸未成年人的,也有利用qq等网络工具诱骗未成年少女的,有小区保安利用熟人身份猥亵儿童的等。这些案件不仅造成了未成年人身心上的巨大伤害,更是对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在强奸未成年人的审判案例中,有一起发生在江苏xx的案例,该案件的主犯是一名六旬老人,他利用自己在社区中的地位,多次强奸未成年女孩。这起案件的受害者是一名十二岁的女孩,受害时身体尚未发育完全,情感尚未成熟。这名老人利用自己的年长和地位,对这名女孩进行了多次性侵犯,导致她的身心双重受创。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审判时坚决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依法判处了主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及医疗费等,同时还对其进行了性侵犯罪记录的公开,以警示社会。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表明,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任何人都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

除了法律的制裁,预防强奸未成年人的发生也是十分重要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家长要关注自己孩子的生活,加强与孩子的沟通,让孩子知道自己身体的保护意义和方法,提高其防范意识。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向学生普及性知识和防范知识,让他们能够及时识别和报告性侵犯行为。同时,社会机构和媒体也应该加强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人知道性侵犯的危害和法律的禁止。

综上所述,强奸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任何人都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预防强奸未成年人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