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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执行

收监执行

(将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
收监执行是专业术语,拼音为shōu jiān zhí háng,意思指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
收监执行资料
  • 中文名:收监执行
  • 外文名:Prisonexecution
  • 术语类别:法律术语
  •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内容简介

    收监执行

    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收监执行的种类和条件

    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1、必须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的罪犯。

    2、判决的刑罚必须是实刑。

    3、管制、缓刑(除死缓外)、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不属于收监的范畴。

    二、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宣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即收监执行)。撤销缓刑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这里的新罪,是相对于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既包括同种之罪也包括异种之罪。只要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就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2、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说明犯罪分子隐瞒了部分罪行,没有认罪伏法和真诚悔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漏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3、缓刑期间严重违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2、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3、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于监外执行的。

    4、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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