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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康两全保险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资料
  • 中文名:国寿鸿康两全保险
  • 类别:分红保险+重疾
  • 产品简介

    险种类别:分红保险+重疾

    险种构成:主险+附加险(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期长

    交费10或20年,保障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观察期短

    重疾观察期短,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仅有180天

    超额返还

    满期生存,返还所交保费的120%

    重疾面广

    除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25种重疾外,额外增加10种重疾保障

    保费豁免

    重疾赔付后保费豁免,继续享有身故与满期保障

    保单借款

    提供方便的借款功能,呵护您的幸福的生活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红利事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保险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保险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保险公司红利的分配。

    保险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十年,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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