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形成于文字出现之前的若干万年,不可能有关于血缘婚形成的文字记载,考古材料也很难直接说明血缘婚是怎样形成的。
恩格斯根据夏威夷的亲属制度,充分肯定了这种婚姻形式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过。摩尔根在其代表作《古代社会》中也证明过这一点。
这种婚姻的血缘婚时期的原始部落,互为祖父、祖母辈的兄弟姐妹成一个夫妻圈子;他们的儿女又组成另一个夫妻圈子;同样孙子、孙女们再组成第三个夫妻圈子。具体地说,这种婚姻的典型式样是:一群兄弟与一群姐妹之间互为共夫或共妻,子女自然为集群共有,子女则“知母不知父”。男人过着多妻生活,同样女人也过着多夫生活。关于血缘婚,中国古代文献里的诸多记载,如唐末李冗《独异志》记录的伏羲、女娲兄妹结为夫妻的传说,就是血缘婚的一个例子,由此可见,血缘婚是由久远而漫长的杂婚制迈向伙婚制的一个过渡,是伙婚的低级阶段。
由于这种婚姻形式是近亲婚配、近亲繁殖,后代易有遗传病,随着自然选择的作用逐步为人类所认识,并逐步为人类所否定。
为了杜绝血缘婚,实行优生原则,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血缘婚”英文翻译是:consanguineous 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