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认真测算,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大力开展业务培训。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已经实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
提供材料
1.首次投保(从未参保):“户口簿”、“劳动就业手册”和一寸黑白、彩色照片各一张。
2.再次续保(原有单位参保):“户口簿”或“身份证” 、“劳动就业手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和“医疗IC卡”。
办理地点
可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登记申报科或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选择确认当年度缴费基数。
委托代扣
1.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缴费凭证、代扣人身份证和代扣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活期储蓄存折、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或储蓄卡,仅限其中一种),到就近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的有关手续。
2.如代扣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挂失,可凭本人身份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领缴费凭证,并重新与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手续。
终止参保
在缴费年度内,就业、退休的应先向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撤销委托,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及变动次月到缴费年度末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还手续;调离本市的,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出国定居、死亡的,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退付手续。
申报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要改变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凭本人身份证,于5─6月间向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在此期间未来变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7月份起将按其申报的缴费基数确定新年度的缴费金额,收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票据
1.每年7─8月间,凭本人身份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记载本人上一年度实际缴费情况的《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
2.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可从代扣保险费之日起3个月内,无偿为参保人员打印注有“此票据不作报销凭证”字样的保险费收据。
1.缴费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的原则,按全市上年度(2002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1488元的60%—300%为缴费基数,分为7个档次,供参保失业人员自由选择。
2.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为18%;基本医疗保险为10%。
3.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交。
4.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个人缴纳的,可选择按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或选择以全市最低工资480元为缴费基数,按18%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