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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分府

江浙分府

(明朝时期设立的政府机关)
江浙分府明代称浙直分署,是乌镇历史上特有的一个政府机关。职掌巡盐捕盗,兼理地方词讼,俗称二府衙门。
江浙分府资料
  • 别名:二府衙门
  • 类别:遗址
  • 隶属:政府机关
  • 所属地区:浙江省嘉兴市
  • 地理位置:嘉兴市桐乡市石佛南路18号乌镇内
  • 基本信息

    江浙分府

    明朝嘉靖间设立,至民国初撤销,几经革复,数易其址,历时三百七十余年。

    乌镇地处两省(浙江、江苏)三府(嘉兴湖州苏州)七县(桐乡、石门、秀水、乌程、归安、吴江震泽)交界,人烟辐,河港纵横,杂隶难治,易藏奸。明嘉靖十九年(1540),原任广东按察副使镇人施儒,奏请分立县治未果,部议添设通判一员,驻镇督理,建普静寺之东,名添设馆署。隆庆二年(1568),为前官常有别项差委,不驻乌镇,实在郡城,遂指为冗员,奉议裁革。万历三年(1575),因乌镇周边盐盗猖,准参政朱炳如、巡抚谢鹏举、巡按萧禀的会疏,改添设总捕同知一员,钦给“督理巡盐捕盗同知”关防,常川驻箚乌镇,专一缉捕盗贼,兼管水利盐法,随便受理词讼,革除奸弊,附近府县悉听约束。由是扩建原有廨宇,称浙直分署。

    发展历程

    江浙分府

    清初沿袭明代建置,仍为添设同知,署所依旧。顺治四年(1647)奉例裁革,廨宇尽毁。康熙元年(1662),准分守道张武烈条陈,将湖州府总捕同知移驻乌镇,给以“控制江浙巡盐捕盗”关防。镇人董汉策捐西中桥左之空房为廨,名督捕同知署。十八、九年间署圮,官员回驻府城。雍正三年(1725),镇绅以盐盗不靖,吁请总捕同知仍驻乌镇,以资弹压。翌年,巡抚李卫题准,改湖州府总捕同知为乌镇捕盗同知,再无回驻郡城之虞。六年(1728)给价买西栅官人桥西之进士唐彦晖故宅,拨官银改建为廨,称江浙分府。咸丰十年(1860)兵,毁大堂,同治四年(1864)重葺。民国成立废同知,衙成空屋,四年(1915)标价售入民间,署宇卸除,渐次成为民宅。

    2004年,江浙分府依照清同治间的旧貌原址复建,以存历史陈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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