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服务百科信息网!
首页 >概念 >二套房贷
二套房贷

二套房贷

(二套房贷)
二套房贷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9月27日晚间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住建部、央行、银监会三部委于2010年6 月4 日出台二套房认定标准,明确了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即家庭成员名下如有房产、或有过贷款购房记录,则均认定为二套房。对于异地购房者,如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按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热点地区可暂停对其房贷。
二套房贷资料
  • 中文名:二套房贷
  • 外文名:Two sets of mortgage
  • 简介

    只要有 一套房子。不论多少平米,只有1平米。在次购买其他房子,就算2套房,贷款时也是二套房贷款。

    信贷政策

    二套房贷

    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2010年6月4日央行银监会等三部门公布的二套房认定标准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1]

    信贷规定

    《国十条》规定

    2010年4月国务院《国十条》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具体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政策

    工商银行

    上海分行副行长张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第二套住房工商银行倾向于以“户”为认定单位,而对于已经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即使已经还清贷款,再次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住房时也将被视作第二套住房。张琪表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在对新房贷细则进行具体协商,预计本周将会陆续出台。

    光大银行

    第二套房贷款首付不低于40%

    继华夏银行之后,光大银行昨天也出台了房贷细则。该行细则中明确,仅对首套自住房执行固定优惠利率,对于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以及商用房贷款,均暂停办理定息房贷

    光大银行房贷细则规定:对于认定的“第二套房”,其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对于借款人的第三套(含)以上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要求是:每增加一套住房,其贷款首付款比例应在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对于借款人的第三套(含)以上住房贷款利率的基本要求是:第三套房贷款利率应按基准利率的1.15倍执行;第四套(含)以上住房贷款利率应按基准利率的1.2倍执行。

    此次,光大银行对其固定利率房贷也作出调整:仅对首套自住房贷款执行固定优惠利率。暂停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以及商用房贷款执行固定利率

    华夏银行

    第二套房首付为4成

    央行、银监会于国庆前夕联合发布房贷新政后,商业银行的执行细则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记者昨日了解到,华夏银行总行向分行下发了执行细则,细则规定第二套房的首付为4成,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每增加一套住房,首付提高不少于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在前一套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低于2%。

    这意味着,向该行申请第三套住房贷款首付将不低于4成5,第四套不低于5成。对于如何认定第二套住房,细则规定,已利用贷款买房再申请贷款购房视作第二套住房。细则还要求各分行通过央行的征信系统,详细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及购房套数。不过,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是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认定第二套住房。

    在执行央行和银监会的文件以及上述细则的前提下,华夏银行各分行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更具体的操作细节。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的相关人士表示,考虑到深圳炒楼现象较普遍的特点,深圳分行执行细则时只会更加严格。

    建设银行

    第二套房首付为5成

    建行已明确贷款人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以“户”为单位,并已将北京地区的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提高至50%。以“户”为单位,就是说夫妻双方无论谁拥有住房,另一方购买住房时都将视为第二套住房。

    判定标准

    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详解: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根据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详解: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迄今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详解: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做二套房。[2]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详解:夫妻双方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至今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单身证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详解: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房贷记录,那么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一方,另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这使得很多试图通过"假离婚"来规避二套房新政的想法也付之东流。

    二套房贷界定方法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对二套房做出了以下界定: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提供根据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

    [1] 上海9家银行二套房贷首付提至七成 提高购房门槛 · 北京我爱我家[引用日期2015-08-11]

    [2] 公积金收紧、二套房贷调整 · 搜房网昆明二手房[引用日期2013-02-20]

  • 上一篇百科:风险管理原则
  • 下一篇百科:房屋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