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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

(专业术语)
违约金条款是专业术语,拼音为wéi yuē jīn tiáo kuǎn,针对当事人不按期履约而订立的条款。
违约金条款资料
  • 中文名:违约金条款
  • 外文名: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
  • 特征:明确性、合法性、震慑性
  • 注释:对当事人不按期履约而订立
  • 违约行为表现:不履行、瑕疵履行和迟延履行等
  • 违约金条款范文

    概述

    如卖方未按期交货或买方未按期派船、开证。主要内容是规定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义务,因此,违约方支付罚金外,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故不能履约,则另一方在收受罚金之外,仍有权索赔。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只承认损害赔偿,不承认对于带有惩罚性的罚金。所以在与英、美、澳、新等国贸易时,应注意约定的罚金额的合法性。罚金条款常用于大宗商品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中。

    特征

    合法性

    任何一个合同条款,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具有自身的威力,缺乏合法性的条款,无论设置得多么花俏也是虚有其表。影响违约金条款合法性的因素主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明确性

    操作性是衡量一份合同质量的标准之一,只有具有明确性的才具有操作性,违约责任条款内容必须明确,才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就如何适用违约条款发生争议的可能性。那种“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应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条款只是一个架子,难以发挥实际的作用。违约责任条款由“适用条件”和“违约责任”两部分组成,对于适用条件和违约责任内容的约定必须明确,适用条件中必须对是否违约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具有可识别性;违约责任的内容具有明确性,或是约定具体的金额,或是约定具体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震慑性

    没有后果的法律非法律,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非合同,没有震慑性的违约条款非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恪守合同,很多时候是因为违约成本太低,甚至违约成本等于零,趋利避害的本能使得他们选择违约,所以设置违约责任条款之前,应该分析违约成本和履行成本的关系,只有违约成本高于履行成本时,违约责任条款才具有震慑力。约定的违约金可以比实际损失高,具有惩罚性的性质,所以正确运用违约金条款对震慑违约行为有很好的效果。当然过万事有一个度,过于苛刻的违约金条款往往难以让人接受,好的违约责任条款应该促成交易,而非交易杀手。好的违约金条款应是绵里藏针,而非锋芒毕露。

    设计

    适用条件

    在明确了优秀违约金条款的特征之后,设计违约金条款就会相对容易很多。违约金条款的结构可以分为两部分:“适用条件”和“违约金额度”。

    违约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瑕疵履行和迟延履行等,适用条件可以针对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设计,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让违约行为具有可识别性、甚至可以将适用违约金的具体违约行为进行列举。

    违约金额度

    根据合同法,违约金额度可以设置为具体数额,也可以设置为计算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方法,但是不管采用那种方法,都应该根据违约情况来确定,而不宜采用狮子大开口。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是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故为增强违约金条款的威慑力,可以根据违约情况,适当增加违约金的金额。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有法律所规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具有补偿的性质,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权力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保障合同正义性。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原则的适用,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公权力干预调整为例外补充。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体现着惩罚的程度和合同实质正义,因此违约方受到惩罚的程度应当同其过错程度相关联。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从该条第一款规定看,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从第二条看,违约金条款可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干预原则;但是对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该条只是规定适当调整,究竟什么程度属于“适当”,笔者理解一是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二是违约金的调整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只有在违约金明显妨害合同正义时才予以调整。正是因为对违约金调整特别是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存在多种标准,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有调整到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0%的,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两倍的,有调整到未履行合同标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调整幅度大小的参照因素、调整的限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以期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违约金条款系清理结算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无效。合同相对人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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