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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人员)、机(机械)、料(材料)、法(工法)、环(环境)、测(测量)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料
  • 中文名:安全生产标准化
  • 目的:保证安全
  • 涉及:安全生产等16个方面
  •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概念简介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中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中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包含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投入、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查处、绩效评定、持续改进10个方面。

    重要事件

    2006年6月27日,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11年5月6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011年5月16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提出工贸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

    2011年6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制定了考评发证、考评机构管理及考评员管理等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2011年8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发布《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

    2013年1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政策法规体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力求通过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行业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强化。

    2014年6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一〔2011〕190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同时废止。

    2014年7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行业规范

    工贸行业

    1、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2、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

    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

    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

    5、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

    6、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

    7、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8、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9、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0、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

    1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

    1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

    13、平板玻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4、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5、白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6、啤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7、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8、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9、商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0、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1、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2、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3、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4、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5、调味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6、服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7、酒店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8、酒类(葡萄酒、露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9、石膏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0、饮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电力行业

    2011年8月,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监安全〔2011〕23号)、2011年9月21日,电监会印发了《电力安全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11〕28号)以及《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办安全〔2011〕83号)。

    交通运输

    2011年6月29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322号),2012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并下发了《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2016年9月下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各企业结合实际,抓好细化落实。

    危化行业

    2011年6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为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指导。

    2011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文件规定了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注化评审条件、流程、评审单位、达标分级及其他相关要求。

    具体标准有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溶解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电石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非煤矿山

    2011年8月11日安监总局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方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球物理勘探实施规范;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钻井实施规范;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测录井实施规范;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井下作业实施规范;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路上采油实施规范;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路上采气实施规范;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海上油气生产实施规范;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道储运实施规范;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实施规范。

    建筑行业

    2013年03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明确了考评目的、考评主体及整体的实施方法,并提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办法,有序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煤矿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

    地方标准

    2013年6月5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的通知。

    2016年10月21日,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188号。

    基本规范

    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AQ/T900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新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以下简称新版《基本规范》)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起草。该标准实施后,现行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将废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有关行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3.2 安全绩效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 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4 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评定和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核心要求

    5.1 目标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5.2.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2 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3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5.4.2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 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5.4.4 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4.5 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4.6 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训

    5.5.1 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6 生产设备设施

    5.6.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5.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6.3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7 作业安全

    5.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7.2 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7.3 警示标志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7.4 相关方管理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7.5 变更

    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隐患排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5.8.2 排查范围与方法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8.3 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8.4 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5.9.1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5.9.2登记建档与备案

    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5.9.3监控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10 职业健康

    5.10.1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10.3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1应急救援

    5.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5.11.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1.4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2.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5.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5.13.1绩效评定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5.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评定程序

    企业自评

    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申请评审

    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

    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请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

    评审报告

    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经申请受理单位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审核公告

    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颁发证书和牌匾

    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评定标准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含900分)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750分(含750分)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600分(含6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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