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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

(激励性销售手段)
有奖销售是指以赠送物品或发放奖品为促销诱因,以刺激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扩大产品知名度的一种促销方法。消费者通过参加厂商组织的各种有奖销售活动,不仅得到了额外奖励,还在了解品牌和购买产品过程中感受到了乐趣。有奖销售不仅可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还可以通过活动主题来强化产品形象,提高产品和品牌的知名度。一般来讲,厂商开辟新市场、推销新产品、更换新包装、鼓励重复购买,以及重大事件和节庆活动时,均适合运用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资料
  • 中文名:有奖销售
  • 外文名:Award sales
  • 定义:激励性销售手段
  • 类型:促销方法
  • 类型

    有奖销售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

    附赠式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依附于或者随附于销售行为的赠与行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即所有人将财物或与财物有关的权利无偿地让与他人所有。这种赠与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因此要受到竞争法的规制。

    抽奖式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方式。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抽奖式有奖销售可以提高提高相关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商品流通,并给经营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抽奖式有奖销售运用适当,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运用不当,则会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法律规制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九条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发生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一律不得继续实施。但预先设定的开奖、兑奖时间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后的,经营者仍然应当在预定时间按照预定事项履行其开奖、兑奖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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