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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军籍

开除军籍

(军纪处分中的惩戒方式)
开除军籍是取消现役军人身份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军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行政处分形式。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开除军籍是军纪处分中的最高惩戒方式。开除军籍是军人处分中最严厉的一种处分方式。
开除军籍资料
  • 中文名:开除军籍
  • 外文名:无
  • 释义:取消现役军人身份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军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行政处分形式
  • 性质:一种处分方式
  • 处分程度:军人处分中最严厉的
  • 简介

    根据新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应予开除军籍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六)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处分的项目

    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

    (六)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对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第(五)项中,降职(级),即降低非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和文职干部的级别等级。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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