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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

(1992年在北京成立的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是根据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15号文件确定赋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等职能的要求,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资料
  • 外文名:Nutrition Guidance Committee of China National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时间:1992年4月15日
  • 成立地点:北京
  • 隶属:国家民政部
  • 机构简介

    (一)该委员会的业务工作范围: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国际合作、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咨询服务

    (二)该委员会是政企之桥,企业之家;以民生为本,以诚信为魂,以服务为宗旨;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三农”服务,为消费者服务。

    (三)该委员会由卢良恕、顾方舟、吴祖泽李连达、黄翠芬、张树政院士,以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会长兼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志祥教授,首席营养指导专家顾景范洪昭光、赵霖、李里特蔡东联教授和国家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主任于小冬教授等一百四十名专家组成。既有营养保健、医疗卫生方面的学者,又有经营管理、文化传媒方面的专家。

    机构章程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英文为Advisory Committee on Nutrition GuidanceOf China National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有从事生产经营、科研与教学的企事业单位的食品营养专家自愿加入的、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下设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按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作为政企之桥,企业之家,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促进营养健康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分支机构,遵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章程,严格按照中国食协的授权开展工作,接受中国食协监督与领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工作范围:

    (一)参与国家营养健康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及法规的调研与拟定工作,并积极参与宣传贯彻和执行;

    (二)调查研究我国营养健康产业的历史、现状和发展的动态,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三)组织搜集国内外有关营养健康产业的信息,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

    (四)协助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营养与安全的监管,推进营养健康产业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立;

    (五)积极开展国民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以及营养健康食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六)与国家人社部教培中心合作,搞好营养师和食品企业管理人才的培训;

    (七)参与营养健康产业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及管理经验的评审和总结推广工作;

    (八)积极完成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食协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中、高级营养师,或其他相关中、高级业务技术职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会议研究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会向政府反映行业问题和情况;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积极向本会提供本行业、本单位的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演负责任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会业务,具备高级业务技术职称;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会业务;

    (三)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中国食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强狂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食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负责人不在兼任中国食协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请长期关心营养健康产业的领导同志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会的顾问或专家。顾问和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内外营养健康行业知名人士;

    (二)对协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按照国家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落实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食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中国食协对外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食协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食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如本会有违反中国食协章程等行为发生,中国食协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直接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食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食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于2012年1月28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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